需要暂缓受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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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之后,因学习、工作和其他原因等可以暂不要孩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要暂缓受孕。

(一)新婚之夜不受孕

不要在新婚之夜受孕,因为,在这时新郎、新娘的体力都处于极度疲劳的状态,有些新郎往往饮酒过度,使精子的质量受到影响,会使畸形儿或低智能儿的发生率增加,正如古人所说:“举杯之际不可忘,酩酊之后莫同房。”(二)蜜月旅行不受孕因为蜜月旅行时,生活无规律,身体又比较疲劳,饮食常会不协调,各种卫生设施和条件,也不可能都良好,若造成不洁同房,以及泌尿生殖道感染,如果用药治疗,势必对胚胎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由于旅行时早出晚归,各地的气候也有差异,很容易感冒或受其他病毒感染而造成胎儿畸形。所以,蜜月旅行时应暂缓受孕。

暂缓受孕

(三)患某些病不受孕

凡是患有某些急性、慢性疾病的夫妻都应该暂缓受孕。例如:

一方患了急性发热、感染、传染性及过敏性疾病(如急性肝炎、结核、支气管哮喘等);女方患有慢性肾炎、心脏病、高血压等等。应该在急性疾病治愈后或者在慢性疾病稳定时再受孕。同时,还要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和对女性及胎儿的影响再由医生决定是否可受孕。

(四)X线检查不受孕

进行了X线透视或摄片之后,应该在1个月以后再受孕,以免卵细胞遭受X线的损害而发生畸变导致胎儿畸形。

四、不宜受孕的情况

有下列疾病之一的妇女均不宜受孕。

(一)心脏病

任何心脏患者凡是进行一般体力活动后,有明显心慌、气急、休息后缓解,心功能在Ⅲ级以下者,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宜受孕。

●心功能Ⅲ级(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虽无不适,但稍加活动即感疲劳、心慌、胸闷或者轻度心衰现象)或Ⅲ级以上(Ⅳ级者,做轻微活动时就感不适,休息时仍有心慌、气急、有明显的心衰现象)。

●风湿性心脏病伴有房颤或心率快难以控制者。

●心脏有明显扩大或者曾有脑栓塞而恢复不全者。

●有心衰病史或者伴有慢性肾炎、肺结核者。

●严重的二尖瓣狭窄伴有肺动脉高压的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畸形或严重或有明显紫绀的先天性心脏病而未做手术者。

患这些心脏病的妇女,若不慎已怀孕,就应做治疗性人工流产,以免孕期发生心衰,危及孕妇和胎儿的生命。

心功能在Ⅰ级(患者能胜任一般的体力劳动,如行走和日常体力活动)和Ⅱ级(对一般体力活动略受限制,休息时舒适如常,但在日常体力活动或操作时即感疲劳、心慌和气急)的心脏病妇女,虽可以怀孕,但要加强产前检查,严密观察心脏功能,预防感冒,谨防心衰发生。妊娠晚期应住院待产。

(二)高血压

轻微高血压没有明显的血管病变,可以怀孕,但怀孕后必须坚持定期的产前检查,严密观察血压的变化,预防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发生。重度高血压(血压在180/100毫米汞柱以上)的妇女,一般不宜受孕。因为已合并有明显的血管病变,如周围小血管痉挛、硬化等。在子宫、胎盘上表现为子宫血流量及胎盘血流量的减少,使胎盘绒毛缺血,胎盘功能下降,造成缺血、缺氧、发育迟缓或停滞。严重者可以造成胎盘绒毛出血、坏死,导致胎盘早期剥离,致使胎儿血液循环阻断而胎死宫内。也会造成难以控制的子宫出血,而危及生命。所以,凡是患有严重高血压的妇女,不宜受孕,应该积极治疗,降低血压,在医生认为可以怀孕时,再考虑受孕。

(三)肾脏病

凡患有急性、慢性肾炎伴有高血压、尿蛋白“++”或有肾功能不全的妇女,不宜受孕。

(四)肝病

凡患有急性、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或肝硬化的妇女,不宜受孕。

(五)内分泌病

凡患有严重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伴动脉硬化、高血糖的妇女,不宜受孕。

(六)肺结核肺

结核活动期的妇女,不宜受孕。

(七)血液病

一些患有血液病的妇女,如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或严重贫血的妇女,均不宜受孕。

(八)变态反应

病患有某些变态反应性疾病,如类风湿活动期或哮喘病的妇女,也不宜受孕。

此外,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的妇女,如先天愚型、精神分裂症、癫痫大发作等均不宜受孕,以免给母体和胎儿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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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妈分享 时间: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