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殊教育的立法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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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特殊教育形成以来,私立学校和家庭教师一直在残疾儿童教育工作中发挥着作用。由政府出资提供有关服务起始于19世纪初。当时政府总是首先拨款支持所谓“实验性”学校,以便确定是否真能把残疾人教育好。在这一时期,议员和州长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卡得特别严,其吝啬程度令人难以置信,即使残疾人所需的特殊教育方案的成效明明白白地摆在他们面前,情况也是如此。

翻阅有关残疾人的立法的形成历史,读者便不难发现,政府以立法和拨款的形式提供的支持之所以实现并得以延续,完全是异常儿童权利保护者坚持不懈竭力争取的结果。

近年颁布的有关立法,最值得一提的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94-142号公法: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这项公法有这样一条强制性规定:

国内任何学校要想根据本法案得到资助,均须免费向3-21岁的任何儿童和青少年提供适宜的公立教育,不论孩子有何种残疾或残疾程度有多严重。

履行《94-142号公法》中各项条款的职责分别由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承担。不仅《94-142号公法》就提供特殊教育和有关服务作了详细规定,第93届国会还通过了另一项立法(《93-112号公法:1973年康复法》第504款),规定禁止歧视残疾人。第504款和《94-142号公法》都作出规定,任何残疾儿童都应免费接受适宜的教育。

就与残疾人有关的立法和教育而言,有两个普遍的倾向。第一,这方面的立法正日趋具体和富有强制性。第二,虽然国会通过《94-142号公法》率先规定开展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但迄今为止,国会批准的联邦政府拨款在特殊教育开支中仅占很小比例。

立法要求提供特殊教育服务。至于这些法律是否得到了正确履行,则需要由法院来裁决。换言之,除非法院就这些法律的含义作出裁决,否则教育立法完全可能对异常儿童的生活很少乃至根本不发生影响。过去几年里,在州和地方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活动中,出现了一系列诉讼案件。异常儿童主要是通过家长组织和专业人员组织的努力,才在法庭上最终赢得自己的权利的。

关于这种法律诉讼,也有两种普遍的动向。第一,许多年来,法院作出的裁决经历了三个阶段。儿童入学先后被看成是:①一种优待,因此,一个孩子是否应当享受这种待遇,应由地方学校官员决定:②每个儿童都应当享受的权利,不论孩子是否患有残疾;③一种手段,保证每个儿童都可以接受适合于他们各自需要的教育。直到本世纪初,法院仍采取抵制少数残疾儿童入学以保证大多数正常学龄儿童入学的立场。不过在今天,把残疾儿童拒之于学校门外的陈词滥调在法庭上已站不住脚了。

第二种动向是,异常儿童家长之所以提出诉讼,惊动法庭,可能出于以下两个原因之一:①尽管家长提出过要求,学校仍拒绝向孩子提供特殊教育服务;②学校把孩子安排在特殊教育班就读,而家长认为这种安排不妥。因此,人们要求法院的裁决要考虑孩子的特点,同时要求州和地方教育机构向所有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家长们要求,孩子应该接受可满足其需求的免费公立教育,但不能因此而受到不必要的侮辱。出庭作证的重担最终要由地方和州的教育专家来承受,他们必须为每次诉讼提供证据,表明孩子的能力和残疾是否已得到全而和准确的评估,最有效的教学手段是否已得到采用。这就是说,学校和教师有责任向每个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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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宝妈妈依依儿分享 时间: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