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受损儿童的行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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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行为矫正技术教育视力受损儿童的方法有多种,其中包括活动能力训练、布莱叶盲文阅读和自理技能培养。

但令人遗憾的是,文献中很少有针对视力受损儿童的行为矫正法使用情况的报告。唯有韦布(Webb)1974年专门研究了视力受损儿童因面部表情不当而带来的交往困难。盲人由于看不见别人的表情,所以无从了解表情与情绪之间的关系。韦布设计了一个利用生物反馈方法使盲人得知自己的面部表情准确与否的训练方案。通过这种方法,面部肌肉的运动可以转化为听觉信号,这样便可以把喜、怒、哀、乐等表情区别开来。韦布发现这一方法非常成功。

行为矫正法对之特别有效的一种行为是“重复性行为”,即身体不停晃动或不断眨眼之类的重复动作。多年来,由于人们认为这类行为只发生在盲人身上,所以常称之为“盲人行为”。然而,视力正常的重度弱智和重度情感紊乱儿童有时也有这种行为,因此,“重复性行为”的说法比“盲人行为”更恰当。

关于重复性行为的原因有如下三种互相对立的理论:

(1)感觉丧失。丧失了感觉刺激的孩子(如盲童)一般试图通过其他途径刺激自己,以弥补这一不足。瑟雷尔和赖斯(Thurrell、Rice)1970年就这一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例证。他们发现,与视力程度较高或完全没有视力的孩子相比,视力低微的孩子眨眼的频率较高。他们认为,视力低徼的孩子可以通过挤压眼睛产生的神经搏动获得刺激,而完全失明的孩子则没有这个能力。

(2)社会交往丧失。即使有足够的感觉刺激,社会交往的缺乏也同样会使人通过重复性行为寻求额外刺激。伯克森(Berkson)1973年为这一理论找到了一些例证。他对动物的研究表明,即使具有相对丰富的感觉环境,缺乏社会交往也可能导致重复性行为。

(3)在承受压力的情况下回复过去的行为方式。一些研究人员指出,正常孩子有时也会重现不成熟行为,因此他们认为重复性行为可能是孩子为应付紧张情况而采取的躲进“安全地带”的方式。

现在还没有结论性证据能够说明这三个解释中哪一种能单独成为重复性行为的诱发因素。因此,最安全的假设应该是上述三个因素的综合。

行为矫正法常常用来消除情感紊乱和弱智儿童的自我刺激行为。西培诺(Caetano)和考夫曼在1975年的一次试验中大幅度减少了某州立寄宿盲校两个三年级女学生摇晃身体的自我刺激动作。他们采用了反馈和提醒等行为矫正方法,并辅之以象征性行为强化。

试验的过程是每15秒钟用购物计算器发出一次声响,在15秒钟内女孩如果晃动了身体,就拍一下她的肩膀,如果没有晃动,就给她5分(她随后可以用所得的分数换取玩具或其他小玩意儿)。当孩子能够意识到自己在摇晃身体并加以控制时,便可逐渐延长购物计算器发声的间隔时间,逐渐减少所给分数,直至最后口头表扬就可使孩子满意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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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宝妈妈久巴分享 时间:07.24